满20年可以领采暖补贴。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取暖费补贴新规
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力与义务。
大连取暖费补贴新规
     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可享受采暖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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