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专项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给予奖励,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 700 元/千瓦、中部 1000 元/千瓦、西部 1300 元/千瓦。
以河流为单元的给予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的 50%。奖励资金可以由地方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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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专项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给予奖励,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 700 元/千瓦、中部 1000 元/千瓦、西部 1300 元/千瓦。
以河流为单元的给予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的 50%。奖励资金可以由地方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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